小區(qū)1樓架空層設充電樁引投訴

來源:  江南都市報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5年06月18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肖琳琪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9110

  居民:夜晚噪音擾民且存安全隱患

  社區(qū)攜物業(yè)、消防、城管現場辦公認定屬違規(guī) 物業(yè)承諾拆除

  江南都市報訊 程澤林、全媒體記者章娜攝影報道:近日,南昌市新建區(qū)紅谷十二庭小區(qū)36棟業(yè)主喻先生撥打江南微幫辦熱線反映,小區(qū)物業(yè)在1樓架空層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樁,夜晚噪音擾民且存在安全隱患,希望能遷移或加裝安全保障設施?!咀ⅲ骸睹裼媒ㄖO計統(tǒng)一標準》(GB50352-2019)對民用建筑的架空層進行了定義,指出架空層是指采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墻體的開敞空間層‌】

  6月16日,記者來到該小區(qū)36棟,只見1樓確實安裝了數十個充電樁,現場停了很多電動車,暫時沒有車在充電。記者隨即來到位于小區(qū)東門附近的烏沙河社區(qū),網格員肖女士表示,社區(qū)上周已接到居民反映,目前正在協(xié)調此事。記者又聯系新建區(qū)消防救援大隊反映此事,該大隊辦公室值班人員回復說,此現象是否違規(guī),關鍵在于現場是否屬于具備防火分隔等功能的獨立專門充電區(qū)域,具體需現場勘查認定。

  圖為烏沙河社區(qū)聯合物業(yè)、消防、城管部門共同到現場辦公

  6月17日,烏沙河社區(qū)聯合物業(yè)、消防、城管等部門共同到現場辦公。新建區(qū)消防救援大隊人員表示,依據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(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)第三十七條,明確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,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;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,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。經現場勘查,該架空層充電樁設置違規(guī)。對此,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承諾將立即切斷該處充電樁電源,停止使用,后續(xù)將予以拆除。

  值班編輯:傅藍天

  值班審核:周艷華

  值班編委:鄒文彪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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